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与淮南XX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盐商初字第0359-2号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XX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淮南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盐商初字第0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淮南XX公司价值4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淮南XX公司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淮南XX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