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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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响民初字第1344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响水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诉被告B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0年2月8日,案外人A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5%,借款期限至2010年5月8日,被告A为B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周才兵利息还至2011年1月7日,经原告多次催要,A与被告B一直拒不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1月8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约定利息, 被告A辩称,第一、主债务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第二、保证期间债权人从未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诉讼期间已过,我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债务人A立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0年5月8日,被告A为B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周才兵利息还至2011年1月7日,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2012年1、2月份,原告A向被告B催要过欠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主债务是否超出诉讼时效?2、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A与B、C之间的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规定,权利A向债务保证B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告A主张在保证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并提供证人A、B证言,证明在2012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8、9点左右,A、B和原告C一起到被告D单位楼下与被告见面并向其催要过借款,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本院予以认定,且被告A为B借款向原告提供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故应认定该债务未超出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A对该欠款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A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因该利率标准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故对于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归还原告B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2011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此款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响水律师——朱建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毕业。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创建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24年,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19********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