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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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专职律师执业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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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响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响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赣商初字第00596-2号 原告B,居民, 委托代理人A, 被告响水县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县城长江东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响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响水县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响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D
响水律师——朱建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毕业。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创建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24年,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19********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