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响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赣商初字第00596-2号 原告B,居民, 委托代理人A, 被告响水县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县城长江东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响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响水县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响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