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响民初字第0186号 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原告性格暴躁,共同生活的四个月期间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购买的苏H1R580轿车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称均不是事实,我们的婚姻是建立在自由恋爱、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的,感情很深,我们在共同生活中偶尔争吵在所难免,但我从未实施殴打谩骂,家庭暴力更无从谈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购买苏H1R580轿车一辆,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时偶为琐事发生争执,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关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诉称,仅提供局部受伤照片,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否为原告本人伤情及伤情形成的原因,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