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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你要知道的几个小常识!

作者:许乃义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9次举报

        抚养费都包含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第21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律师建议:鉴于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协议离婚的时候要约定清楚,生活费数额要确定,最好约定逐年递增,明确递增的比例。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时的时候无法预计,待发生的时候另外负担。还可以约定拖欠抚养费的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当期应支付抚养费的千分之一。

  抚养费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抚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照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孩子以上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不得超过工资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1)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额,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2)已经年满18周岁,但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定义,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该解释对在校就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司法解释认为其大学生具有独立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范围内。所以,在校大学生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抵顶子女抚养费。不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一是为了减少要求的麻烦,二是可以直接用夫妻共有房屋抵顶。

  对于抚养费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根据《民法典》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后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允许当事人先行协商,是按月、按季度、按年支付还是一次性给付,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是否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支付能力和态度,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院不会判令一次性支付,法院一般会判决按月支付,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抚养费都是判决按月支付的。


  抚养费协议达成或者离婚判决后,子女是否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乙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人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当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抚养子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中,因为丈夫李志伟决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妻子张丽娜没有工作,因此张丽娜对外借债用于孩子的抚养费支出,该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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