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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范围

作者:许乃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2次举报


  简单而言就是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1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2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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