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律师,您好!我和我老公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老公开公司的,现在面临公司破产,外面欠很多债务,我们从17年5月开始分居了,他也有很多债务是我们分居期间发生的,我老公现在就是说,离婚可以,但是债务也要我承担,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您好,对于您说的问题,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性质认识方面的争议,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夫妻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这种债务举债方觉得它是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则认为应属于个人债务。从婚姻关系依法存在的事实及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角度看,理所当然的,夫妻中的一方为了满足他本人或者他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正当生活而需要负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过来,举债人举债是为了从事不正当活动或者为了满足本人奢侈消费或随意挥霍,所负的债务理所当然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而分居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债务性质的认定。因为夫妻双方虽然处于分居期间,但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没有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或收益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共同清偿。我认为,我们国家没有设立别居制度,夫妻分居属于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方面所做的处置,对财产关系不具有当然效力。所以分居期间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结语:现实生活中,应当认真审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夫妻非举债方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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