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后的两人解除夫妻关系,身份归于个人,一方的生活状况、社会关系都与另一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任意一方在离婚后可与其他人结婚,另一方不得干涉。离婚后还经常住在一起,不属于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结婚自由的权利,是可以选择再在一起的。法律上也有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可以自愿选择复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定婚姻关系的行为就是复婚。如果离婚后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离婚后私下又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久了产生矛盾以后,可能会在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很对问题上发生矛盾,其合法权益是根本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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