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盈不分”原则,公司向股东进行股权分红的前提是存在可分配盈余。如果公司本身不存在可分配盈余,自然就无法进行股权分红。公司不分红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且已经作出股权分红的决议,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分利;二是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但未作出股权分红的决议。针对以上两种常见情形详述如下:
一、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且已经作出股权分红的决议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存在盈余并且股东会已经作出股权分红的决议,但由于某些原因,公司的管理层迟迟不予实施导致股东无法获得股权分红。此种情况与普通的债权并无区别,任何股东均可以依据载有股权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红利。
二、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但未作出股权分红的决议
此种情形又包括两类:一是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尚未作出股权分红的决议;二是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了不予股权分红的决议。以上两种情形在本章第一节中已讨论,此处不作复述。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寻求保护:
(一)转让股权。中小股东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方式对内或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二)未作出分红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或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就公司的股权分红事宜作出决议。
(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决议。《公司法》 规定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有两种:一是实体上违法,即股东会的决议存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如果股东认为股东会做出的不分红的决议存在内容违法的情形,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二是决议程序瑕疵,如果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行使股东知情权,申请查阅公司账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调查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私权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若有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六)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股东可以主张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