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单位故意不与劳动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后单方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起诉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单位至始至终表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9日至被申请人处,在油罐车驾驶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均工资为8606元,2017年6月4日被申请人无理由口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确认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6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163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12元。
本案总体来说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在被申请人矢口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十分被动。但是在经过代理律师耐心询问,经过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以及在法庭上对被申请人前后陈述矛盾的提出。
最终裁决结果如下:
一、 确认申被双方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陆拾元柒角捌分;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6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肆万玖仟叁佰叁拾陆元肆角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