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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要先补偿,被征收人有权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

发布者:冯凯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371人看过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是很容易引起冲突的。

那么,为什么大部分拆迁人要先补偿后拆迁呢?

因为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而能够和拆迁方进行谈判,最主要的筹码就是被拆迁人身后的房屋,只要房屋在,提高补偿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但是一旦房屋被拆了,那么被拆迁人在谈判中就失去了重要的筹码,被拆迁人想要获得相应的补偿的难度就会增加,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补偿事宜的主动权就转到拆迁方手中,被拆迁人就很难有还价的余地。所以,大部分拆迁人要先获得补偿后再拆迁。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拆迁必须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有权就自己房屋的征收要求补偿和安置,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先补偿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自愿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经过协商,就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自愿订立补偿协议,且履行该协议的情形。

2,征收部门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与征收人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经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就补偿事项作出具有强制性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只有在征收房屋时,及时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民生,然后才能采取合适、合理的措施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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