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行政复议在行政案件中是一种维权方式,对属于人民法院授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知道行政复议的定义: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可见复议是在解决行政争议,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在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给予的救济方式,救济途径,是司法救济以外的救济方式,救济途径。
那么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方式,救济途径有哪些优点呢?
第一,行政复议程序较行政诉讼启动方式简单,程序高效,廉价;
第二、行政复议程序具有行政化特色,有利于不熟悉程序的当事人;
第三、行政复议程序对于行政机关一裁终局,节省了上诉审的时间,更高效;
第四、行政复议程序中与办案人员的沟通较行政诉讼程序便利;
第五、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改变管辖法院,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因为行政复议这些优点,凸显了它的重要性。实践证明: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分流了较大比例的行政争议,同时也是许多专业律师选择行政复议程序作为第一道程序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