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追诉标准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含轻伤)。对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对他人的伤害程度,分为四种情形进行处罚:
1、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则不构成犯罪,而是作为治安案件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治疗。
2、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则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追诉,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有几种情况例外:1)已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必须造成他人重伤以上才负刑事责任,并且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上述残疾人还可以免除处罚。3、造成他人重伤的,则通常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不能够适用缓刑。
4、造成他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则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7]148号文件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作出下列具体指导意见: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照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到期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