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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谈崩了,钱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刘海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77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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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送金手镯,赠与完毕不得要求返还。

在(2022)辽0114民初6585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自愿为被告购买金手镯,并交付被告,赠与合同已生效。双方当事人系自由确定恋爱关系,恋爱中的男女通过互赠礼品表达情感为人之常情,原告已将金手镯给付被告,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应有充分的认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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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发生借款的意思合意,构成民间借贷。

在(2022)粤0282民初64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主张的欠款发生在恋爱期间,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对欠款4万元的意思表示未提出异议,仅回复其现在实在没办法偿还,此外,原告在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其只需被告偿还4万元即可,为此,本院认定涉诉欠款金额为4万元,超出该部分的欠款,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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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偶尔赠送财物,为赠与行为。

在(2022)豫0527民初3139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值2753元项链、1820元的吊坠及另外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项链和吊坠均是在原、被告恋爱期间购买,根据生活实际,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偶尔会有财物赠送,况且吊坠是原告母亲给被告的,是为了与被告增进感情,应当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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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经济往来中有借款意思表示的系借款,应予偿还。

在(2022)湘1321民初2420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经济往来期间虽是恋爱期间,但被告有多次借款和还款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理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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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互有转账,但回款不能证明是偿还之前欠款的,仍需偿还借款。

在(2022)京0117民初334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已还款,但双方存在多次相互转账行为,被告不能证明其向原告转账是针对本案两张借条中的款项,且原告对被告已还款的事实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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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院以超过1000元以上的转账不符合生活常理,不视为赠与。

在(2022)豫1025民初210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现代社会恋人之间不可避免地涉及财产关系的往来,其中的付出是依附于情感的,与其他情感因素共同维系着恋爱关系,并随着恋爱关系的结束而转化为不可计算的情感生活付出,不能单独将之再抽离出来重复计算,但可以单独剥离出来的民间借贷等正常的财产关系要区别开来并加以维护。从原告转账数额看,原告给被告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数额从500元到15000元不等,共计9笔,仅有1笔是500元,1000元以上的有8笔,按照当前的生活水平,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小额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用于平时的生活符合常理。故本院对低于1000元的数额即500元不予认定为借款,仅认定1000元以上部分为借款即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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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转账,被视为赠与而非借款。

在(2022)辽0402民初1756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2019年4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5,000元。根据事实中认定的内容,1)2019年4月15日22点34分,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5000元,被告微信回复为“谢谢老公的生日礼物”;2)2020年4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5000元,同时在微信上留言“提前祝妹妹生日快乐”;3)被告出生日期为4月17日;4)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且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5)原、被告双方均为成年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结合上述五点综合考量,对被告辩称的该款系原告的赠与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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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车辆的行为具备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

在(2022)辽0402民初1756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鉴于原告为被告交付车辆定金以及偿还的车贷,其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交纳的定金、偿还的车贷数额较大等综合分析,应属与被告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具备彩礼性质。鉴于原、被告已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被告对于购买车辆时原告交纳的定金以及偿还的车贷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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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还未发展到谈婚论嫁程度的赠与,不视为婚约赠与。

在(2022)湘0525民初175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为了增进与被告的感情、建立恋爱关系,自愿赠与被告人民币10000元,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赠与,因原、被告感情还没有发展到谈婚论嫁、订立婚约的程度,故此次赠与,只是恋爱期间原告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赠与行为,并非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虽然双方最后分手,原告也不能撤销该赠与。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因该赠与行为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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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智能手机的消费被视为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

在(2022)陕0825民初4162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本院不予支持。但恋爱期间,一方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本院一般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在恋爱期间花费4100元用于购买苹果12promax手机并送给被告,应视为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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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送车辆的行为视为婚约赠与。

在(2022)陕0825民初4162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以实现缔结婚姻为目的,于2021年7月23日按揭贷款购买二手奥迪牌A4L小轿车一辆,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交由被告使用,现双方已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支付的购车首付款10000元及8个月的按揭贷款21600元,应当由被告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原告的家庭收入状况,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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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女性身份与他人以“恋爱”为名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在(2022)辽1122刑初63号诈骗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使用其母的身份信息所注册的“浅笑安然”微信账号,添宋某为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伪造“王璐璐”的女性身份宋某微信聊天并逐步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编造“父亲缺少手术费”、“没钱买手机”、“姑姑去世没钱安顿”等虚假理由,多次诱宋某给其微信转钱共计40502.66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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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于附解除条件赠与的行为。

在(2022)甘0821民初102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是基于与被告的恋爱关系,向被告转账,有部分金额明显超过情侣间日常表达心意的正常范围。显然,原告是期望与被告维持恋爱关系,将来能缔结婚姻的前提下作出的赠与行为,该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虽然双方没有明示,但基于生活常理,双方的赠与实际上附加了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赠与合同即已失效。故被告继续占有赠与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违背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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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转账,转账方可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之诉。

在(2022)鲁0126民初152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依据向被告的转账凭证主张双方是借贷关系,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应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向其转款,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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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同居的,分割共有财产时需考虑同居时间、消费支出等情况。

在(2022)鲁0406民初980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磕头礼”是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亲友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双方分居生活后,对剩余的“磕头礼”,应依法予以分割。原告要求分割磕头礼,除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磕头礼”已被被告存入银行账户外,对该款项是否存在及剩余没有提交证据;被告辩称“磕头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提交了4万余元的支出凭证予以证明,但被告对剩余磕头礼的支出及去向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同居时间长短及部分“磕头礼”已用于同居生活期间生活、消费支出等事实综合考量,本院酌定被告返还给原告“磕头礼”10000元。

律师说法

1、如果恋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那么这段期间的转账行为会被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恋爱关系终止时,一方将有可能诉诸法院要求另一方偿还。

2、部分地区法院以恋人之间赠与金钱或者财物的金额是否超出一定标准来进行判断,哪些属于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哪些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超出日常感情赠与的行为。

3、如果最初并没有形成转账借款的意思合意,但是在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即会被视为双方形成了借款的意思表示。

4、恋爱期间同居的,男女双方从各自家庭亲戚中所获得的财物,在恋爱关系终止后需要进行析产的,需要结合双方的同居时间长短、同居生活期间生活、消费支出等事实综合进行考量。

5、赠送大额财物,例如汽车或者房产份额的,会被认定为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6、因为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财产是否会被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物,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男女双方各自的经济条件、双方的年龄、婚姻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7、恋爱期间如果一方向对方进行银行转账,但是自己备注为借款的,考虑到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借款也需要双方的合意,因此单方备注的借款不视为双方就建立了借贷关系。

8、如果一方明知另一方有配偶的,却接受其大额赠与,那么鉴于此类赠与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故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9、货币的赠与容易计算,金银首饰的赠与容易返还,车辆房子的赠与实际上也拿不走。而感情的付出确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在恋爱期间以获取另一方的赠与为目的而进行交往的,在恋爱关系终止时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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