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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发布者:刘海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6735人看过

1、记账单复印件能否被法院采信?


裁判规则:原告提供的记账单虽为复印件,但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法定代表人认可该复印件系其自行书写后拍照发送给原告的,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认定。

案件:烟台市某特制针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某泽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买方未在检验期间提出质量问题,后期提出质量异议能否被支持?


裁判规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间为货到一星期内,根据双方的交易情况,原告如果认为设备质量有问题,应当在检验期间提出,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其首次提出质量异议是在2020年7月6日,远超检验期间。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反映其在5月中上旬已经进行了熔喷布的量产,且对被告的询价予以了报价。综上,原告在熔喷布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后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案件:广州某盾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某熊科美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某利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

3、买卖双方无法就设备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由谁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规则:双方约定设备转让价以评估价为准,但评估过程中因双方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无法确认致使无法评估,责任在于被告,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作为设备出让方应当负有提交设备购买合同、发票、设计图纸等原始资料的合同附随义务;其次,被告对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原因未有合理解释,原告因此对被告提供的转让设备的规格型号真实性产生质疑而不予确认也在情理之中;再者,在缺乏上述原始资料的前提下,评估公司虽然可以按照现状评估,但也需双方对设备规格型号一致确认后作为评估依据。在原告对受让设备并无专业知识核实确认,评估人员受限于客观原因亦无法核实的情况下,无法按现状评估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鉴于原、被告双方就设备转让价无法协商一致,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应设备转让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案件:张家港保税区某宜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某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4、卖方不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买方能否主张增值税抵扣损失?


裁判规则:被告以其行为表明拒不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做进项抵扣,给原告造成增值税抵扣损失1571428.57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张家港某翔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5、对于显而易见的合同不符之处,买方未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续能否再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被告在同年3月底收到上述拉丝机以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因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应当及时检验、验收;且其应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即原告。案涉拉丝机的模具为9模或8模,系其明显的外观特征,若被告某佳实业公司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但其在原告某江机械厂提起本案诉讼、其应诉前的近两年内并未对型号是8模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认定被告某佳实业公司认可接收的上述8模拉丝机,可视为双方对拉丝机的型号作了口头的变更。被告某佳实业公司辩称由于交付的模具型号不对,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查,拉丝机的型号从9模变更为8模,其本质特征是8拉3,即可将8mm的铜杆拉成3mm的铜丝,并不影响被告某佳实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某江机械厂与江西某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6、买卖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裁判规则:根据双方的聊天内容,可以认定被告未能将熔喷布生产线调试至能够正常生产,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将设备调试合格,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案件:南通市某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某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某萍买卖合同纠纷


7、通过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收付款账户、是否具有授权等因素综合判断涉案买卖合同当事人。


裁判规则: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理由如下:1、本案所涉的买卖协议显示系由鲁某兵与吴某锋签订,并没有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确认;2、相应协议约定的付款账号是鲁某兵个人的银行账户,此后的付款情况也是支付给鲁某兵以及原告所称的鲁某兵的妻子,且包括鲁某兵辞职后仍然这样支付,而不是支付给被告;3、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能够证明鲁某兵取得被告公司的授权或者足以相信其有公司的授权,难以形成表见代理;4、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实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得到被告的追认。

案件:吴某锋与张家港市某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8、违约金未约定的情况下,主张支付违约责任的一方需要证明因对方违约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裁判规则: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情形,并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在被告提供了充足的反驳证据后,原告未能再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盐城大丰某工摩擦纺织机械制造厂与张家港市某业特种纱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9、合同约定款到发货的,一方未付清全款,另一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予发货。


裁判规则: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全款到账”后,被告才履行合同项下的发货义务,被告不存在未及时发货的违约情形。

案件:苏州某倍德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0、合同解除时,如何确定定制产品的损失?


裁判规则: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按照双方交易习惯,被告下订单后,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原告对订单交货日期及交货期内每天具体出货量进行协商,案涉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后,被告方多次变更合同出货总量及单日出货量,该行为不可避免的给原告生产造成影响,为能按期履行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原告提前备货及部分进行生产实属正常举措。

案件:苏州某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1、卖方不能履行设备及时调试生产义务致使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原告购买涉案机器为在疫情期间及时投入生产,但是被告不能及时将涉案机器调试生产,原告购买涉案机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苏州某爸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无锡某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2、特殊时期行情剧变,卖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货物,且经催告后仍不能交货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虽然常规合同解除时,原告应进行催促并给被告一定合理的期间履行,但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涉口罩机等疫情物资生产设备的买卖因口罩机等生产设备市场以及下游的口罩市场每天都在不断的变化,且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多次催货,但被告仍未按期履行,可视为被告延迟履行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件:张家港市某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3、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与谁签订合同,谁就是案件的当事人,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推翻除外。


裁判规则: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并未与某尔公司之间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而是与刘某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且合同的款项也是支付给被告刘某个人,而非支付给被告某尔公司。而根据案外人起诉某尔公司、刘某的三起案件审理情况,可以确认案外人是与刘某个人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付款亦支付给刘某,其他案外人是与某尔公司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付款也是支付给了某尔公司。双方均陈述系因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与个人签订合同。故根据上述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刘某,而非某尔公司。

案件:陶某与张家港某尔机械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


14、对于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号、产品说明书以及是否有安全装置等,均属于收货时就能即时发现的品质缺陷,但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交付设备的认可。


裁判规则: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标准,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故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质量标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备的检验期间为一周,原告应当在该期间内对设备进行检验,但从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在检验期间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故应视为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对于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号、产品说明书以及是否有安全装置等,均属于收货时就能即时发现的品质缺陷,但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而是同意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对设备进行了调试,并在调试后组织生产,应当视为对交付设备的认可。

案件:吴某与张家港市某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何某、丁某买卖合同纠纷


15、违约金过高的,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进行调整。


裁判规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原告调整为按年利率24%主张,仍属过高,且原告未能就被告逾期付款导致的具体损失进行明确及举证,综合考量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恶意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案件:张家港市某存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某玛斯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冯某买卖合同纠纷


16、在卖方未能按照约定交货后,且又未能在买方提供的新的交货期限交货,那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在被告逾期交货后,原、被告一直在沟通交货事宜,虽然原告于5月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取消合同,但事实上在5月9日、5月10日仍通过微信询问交货事宜。5月10日晚上,被告通过微信提出5月11日晚上12点之前交货,并表示如果届时无法交货,怎么商量都可以,原告明确如果5月11日晚上12点之前没有交货,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货款,故应当认定为原告和被告在发生逾期交货情况后就设备交货时间经过协商达成了最终的确认,即最晚应当在5月11日晚上12点前交货。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向原告交货,原告以被告未到现场协商为由拒绝收货,不能据此认定为被告违约。

案件:上海某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某力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7、机械设备能否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往往存在多种因素。在买方无证据证明设备所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与设备本身有关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规则:能否生产出熔喷布、生产出来的熔喷布达到何种级别、质量与设备、车间环境、原材料、操作人员的技术等多种因素存在关系。本案中,原告虽然提出了质量鉴定申请,但是未按照要求缴纳鉴定费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生产不出合格产品系被告交付的单螺杆挤出机造成。

案件:安徽省某曼飞雨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某斯顿饮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8、对于需要验收后支付剩余货款的案件,卖方需要举证证明设备已经通过验收,否则该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裁判规则:因双方约定调试验收后付15%,余款1年内付清,而原告未提交调试验收的证据材料,且被告已就本案所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

案件:张家港市某福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德某博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孙某买卖合同纠纷


19、因为设备缺少配件,导致卖方无法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义务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被告交付的设备缺少配件,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促交付设备配件并进行安装、调试,但被告仅派人去了一次,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至少在2020年4月29日,设备配件尚未配齐。原告之后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就设备安装调试进行交涉,被告均未积极予以回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义务,导致原告至今未能使用设备。原告购买设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案件:余姚市某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某斯顿饮料机械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


20、仅有发票中的当事方信息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还需要借助合同、收付款以及货物实际交付情况来进行综合判定。


裁判规则:原告购买挤出机未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从其陈述来看,其与季力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同时也未提交约定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方法等的证据;从合同义务履行来看,均与季力发生交付货物、支付货款行为;从货款金额来看,双方陈述举证的金额并不一致;从原告关于购买挤出机后另行组装用于生产熔喷布、没有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向季力提出开台头为案外人公司的发票用于抵扣税等陈述及实际开票台头来看,发票亦不能印证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

案件:陈某与张家港市某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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