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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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如何?

发布者:韩惠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17人看过


1、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2、这类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不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

3、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4、一般说来,这种协议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底线,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远远超出这种底线的话,可能会引起双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妨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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