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惠律师
韩惠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执行时效?

作者:韩惠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6次举报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财产关系、方便证据搜集。基于对不同保护利益的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执行时效,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具有相同性质,是诉讼时效的一部分,其适用对象与诉讼时效一致,只是阶段和形式不同,故民法典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均适用于执行时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法律只是规定执行时效在中止和中断上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已决权和未决权之间毕竟存在一定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源:山东高法)



韩惠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0余年,近年来带领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领域的理论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