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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作者:张月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74次举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战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道里,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黑0102执恢8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请求贵院依法解除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33号东升江郡小区6711室房屋的查封。

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102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道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2执恢873号之一的执行不服,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2016217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将本案争议房屋以27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异议人,被执行人保证房屋产权清晰。因转让房屋系回迁房,被执行人王某某同意在取得本案争议房屋产权证后,协助异议人办理争议房屋变更手续,更名过户至异议人名下。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将房款全部交付给了被执行人王某某。

买房后,异议人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棚改办)办理过本案争议房屋进户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争议房屋选号、签署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位置证明、缴纳上靠户型款、米数差、进户费、物业费、电梯费、热费等。棚改办相关人员均知情,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争议房屋转让给了异议人。

异议人进户后,出资对本案争议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基本装修完毕。

基于上述事实,异议人之所以未办理争议房屋过户手续,是客观不能,不是异议人之过错。异议人在法院查封前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占有了本案争议房屋、向被执行人支付了购房总价款符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撤销(2019)黑0102执恢8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33号东升江郡小区6711室房屋的查封。

此致

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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