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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发布者:张月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40人看过

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于某某,刚刚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现行法律法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理由如下,供合议庭参考,合理采纳:

一、201945日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于某某选择的是积极面对、解决事故,而不是选择逃避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第一时间报警自首,第一时间拨打120救治被害人,第一时间不顾自己寒冷,将自己的外套脱下,盖在被害人身上。到医院后,第一时间筹措资金,缴纳被害人救治费。                        

二、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确定本案的发生不是被告人于某某一人之错,被害人的行为也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被告人超速行驶、瞭望不够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被害人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固然有错,但只有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也不会发生此次交通事故。

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家属在明知保险公司可以全面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额外支付被害人家属补偿款。但因被告人于某某及其家属东拼西凑仅能凑齐10余万元,被害人家属不认可此金额,直至现在双方仍然未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足以证明被告人于某某及其家属是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

所有人都有犯错的可能,医院的大夫可能发生医疗事故,审判的法官可能断错案件,每个职业都有可能出错。只要行驶在公路上,驾驶车辆的司机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希望被害人原谅被告人的无心过错,谅解被告人于某某。

四、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典型的过失犯罪,其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小。系初犯、偶犯,事故发生前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基于上述理由,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属于过失犯罪,且事后真诚悔罪,积极补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充分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现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现行法律法规,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月

                                 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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