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员工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宋栋梁律师(系员工代理人)
单位: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事情缘起:
员工黄某在公司受伤,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交社保,申请认定工伤公司不配合,需要先通过司法机关确认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
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
律师观点:
1、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公司每月固定支付9300元,这符合劳动报酬数额稳定、发放时间稳定的典型特征。公司说法“有的月份任务非常多、有的月份任务基本没有”,如果是承包,那么承包方需承担经营风险,根本不可能每月领取固定报酬,故可推翻不是承包。
3、吊车的所有人系公司,即提供劳动工具的是公司,这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4、黄某提供的劳动“起重机械作业、汽车吊”是公司业务“装卸搬运”的组成部分。
5、从黄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和短信记录以及公司在仲裁笔录的陈述“申请人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被申请人工作任务的进展。哪怕申请人因病或家中有事等情形”,也可看出黄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
6、通过对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三位员工证人的发问,证实证人是给黄某打下手、黄某和三员工证人吃住都一样,更是有一位员工证人陈述原来是同事。可综合印证同样是员工。
最终结果:
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都采纳我们观点,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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