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光亮律师网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路光亮律师擅长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网络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

IP属地:江苏

路光亮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5106318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盐城刑事律师l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者:路光亮律师|时间:2019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410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一、*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二、*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三、*慧7人诈骗案 
      四、*权69人诈骗案 
      五、*9人诈骗案 
      六、*良9人诈骗案 
      七、*侠7人诈骗案 
      八、*等人诈骗案 
      九、*雄诈骗案 
      十、*巍诈骗案 
      典型案例 
      一、*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辉*春*生*锋**聪*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将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玉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辉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玉死亡,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锋*春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山东高考考生*玉因家中筹措的9 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舆论反应强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打击问题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被告人*辉顶格判处,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二、*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禹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非法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向另案被告人*辉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非法获利14 100元,*辉利用从*禹处购得的上述信息,组织多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20余万元,并造成高考考生*玉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后,被告人*禹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4万余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禹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却利用技术专长,非法侵入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的网站,窃取考生个人信息并出卖牟利,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确有打击必要。本案系被害人*玉被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禹窃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另案被告人*辉精准实施诈骗犯罪得以骗取他人钱财提供了便利条件,*禹应当对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慧7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慧纠集*杰*忠*锋*江等人结成诈骗团伙,群发奔跑吧兄弟等虚假中奖信息,诱骗收到信息者登录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认领奖品,后以兑奖需要交纳保证金、公证费、税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再通过冒充律师、法院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或领取奖品构成违约为由,恐吓要求被害人交纳手续费,2016年6月至8月间,共骗取被害人*妍63人共计681 310元,骗取其他被害人财物共计359 812.21元。*妍得知受骗后,于2016年8月29日跳海自杀。*慧还通过冒充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发送虚假中奖诈骗信息共计73万余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慧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慧纠集其他同案人参与作案,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有多个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杰等人十五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高考学生被骗后猝死、自杀等重大案件之一,经媒体报道后,舆论高度关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慧组织、指挥电信诈骗团伙,有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造成一名被害人自杀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在*慧实施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四、*权69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权曾从事传销活动,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建立起140余人的诈骗犯罪集团。*权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总经理,全面负责掌握犯罪集团的活动,任命被告人*琼*飞*霞*飞**安等人为主要管理人员,设立诈骗窝点并安排主要管理人员对各个窝点进行监控和管理,安排专人传授犯罪方法,收取诈骗所得资金,分配犯罪所得。该犯罪集团采用总经理-经理-主任-业务主管-业务员的层级传销组织管理模式,对新加入成员要求每人按照2900元一单的数额缴纳入门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数额层层返利,向组织交单作为成员晋升的业绩标准,层层返利作为对各层级的回报和利益刺激,不断诱骗他人加入该诈骗集团。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该犯罪集团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设立十个诈骗窝点,由多名下线诈骗人员从*网”“*网等婚恋交友网站上获取全国各地被害人信息,利用手机微信、QQ等实时通讯工具将被害人加为好友,再冒充单身女性以找对象、交朋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能骗来加入组织的加入组织,不能骗来的向其索要路费、电话费、疾病救治费等费用,对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诈骗活动,诈骗犯罪活动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诈骗非法所得9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权为首的6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权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琼**飞*霞*飞*安等协助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进行组织、领导、策划,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一般犯罪成员按照其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个人诈骗数额予以量刑。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琼等人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以被告人*权为首的69人犯罪集团利用传销模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返利,不断发展壮大,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的犯罪手段新颖,利用社会闲散青年创业找工作的想法,以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作为犯罪场所,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诱骗他人加入诈骗集团,利用手机微信、QQ等互联网软件,冒充单身女性,以索要交通费、疾病救治费等为名通过网络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五、*9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伙同被告人**峰等人于2012年9月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了武汉康*益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益*康伴商贸有限公司*等人以合法公司为掩护,在武汉市江岸区和江汉区分别设立两个窝点,组织朱*娇、夏*禄、刘*等一百余名团伙成员实施电信诈骗。该团伙购买电脑、电话、手机等工具后,为每名团伙成员注册微信,统一使用伪造的马天长”“吕柳荫等人的图片为微信头像和以秦小姐的补肾方”“马氏中医补肾方”“吕柳荫膏滋团队等为微信昵称,专门针对患有各种男女生理疾病或脱发人群为目标,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发布治疗男女生理疾病或治疗脱发的广告,诈骗被害人浏览广告并填写联系电话或添加微信号,之后由团伙成员假扮名医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亲属、学生,根据话术剧本,使用电话或微信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向被害人介绍产品,让被害人发送舌苔照和手指甲照片,再以客服名义对被害人进行问诊,以指导老师”“健康顾问名义与被害人沟通,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自2016年6月16日至11月1日期间,**峰*组织该团伙成员共计诈骗被害人8945人,诈骗钱款10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一审,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峰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诈骗分子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一些患有特殊疾病或者中老年群众关注自身身体健康的心理,专门针对这些群体,推销所谓的药品或者是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食品,骗取巨额款项,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本案以被告人*为首的诈骗集团成立公司为掩护,专门以各种男女生理疾病人群为目标,通过在网络、微信等载体发布虚假广告,假扮名医利用电话或微信问诊,采用扩大病情、发送成功案例等手段实施诈骗,受害人遍布全国多地,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系特大电信诈骗案件,与本案关联的其他7起窝案、串案经依法审理,85名涉案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盐城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5106318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1461

  • 昨日访问量

    15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路光亮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