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网络犯罪大数据报告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对10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做简要说明
六、黄*良等9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良、吴*金、廖*冬、龙*腾、梁*卫等人谎称一批“海外要员”“海外老人”要回国,每人都有一笔巨额款项要带回大陆发放给老百姓,联系指使童*侠(另案处理,已判刑)、被告人韩*军等人从事“民族资产解冻大业”,并向童、韩二人发送“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馈赠资金发放证明书”“馈赠资金各类收取费用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证明”等文件,任命童*侠、韩*军二人为“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总指挥、副总指挥,以有巨额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为由,指使童*侠、韩*军吸收会员收取会员费。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童*侠、韩*军向全国各地人员收取会费并许诺发放巨额“民族资产解冻善款”,共向全国数十个省份近百万人次收取会费6 300余万元,二人将2 800余万元转账汇入黄*良、吴*金、龙*腾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黄*良指使龙*腾、梁*卫等人冒充其助理给童*侠、韩*军打电话,并多次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涉案银行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良、吴*金、廖*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龙*腾等人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早已有之,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此类犯罪的发案率已经大幅下降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经销声匿迹,但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此类犯罪又借助现代通信和金融工具进行传播,逐渐演变成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以小钱换大钱的心理,唆使被害人加入由被告人虚构的所谓“民族大业”“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或“精准扶贫”等其他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的虚假项目,允诺被害人可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积极组织和发展会员,以办证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骗取他人财物。此类诈骗犯罪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员受骗,且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被告人黄*良等人作为幕后的策划者、组织者和操纵者,指挥、指使童*侠、韩*军以代理人身份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并从中获取了巨额钱财,系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链条的最顶端,也是打击的重点,人民法院对黄*良等人依法判处重刑,可谓罚当其罪。
七、敬侠等7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侠(女)以前曾参与过号称“民族大业”的活动,随着类似活动的演变,从2015年12月开始,有所谓的“海外老人”“海外要员”与童*侠联系,声称海外有三千多亿人民币要发放给老百姓,但不愿意通过政府,想邀请童*侠具体实施。童*侠表示同意后,对方发给童*侠“大陆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总指挥”的任命书。为获取群众信任,童*侠等人在微信群内散发大量伪造的“任命书”“委托书”“中央军库派令”“梅花令”等身份证明及文件,伪造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以受中央领导和军委指示及国务院的指派来解冻民族资产为由,对外宣称只要民众交纳报名费、办证费、会员费加入“中华民族大业”组织后,就可以获得等次不同的扶贫款和奖励等高额回报。在童*侠的领导下,被告人邰*、张*峰等人先后加入“民族大业”组织,积极从事“解冻民族资产”活动。童*侠所领导的整个组织实行层级负责制,管理层下设省、市团队负责人,每个团队下设若干大组长,大组长下设小组长,小组长之下就是会员。该组织运行方式为:“海外老人”们的助理将包含“民族资产解冻”内容的宣传资料发送到童*侠邮箱,管理层人员把项目内容加工整理后以童*侠名义在手机微信群里发布,要求会员按项目内容交纳几十元、几百元不等的办证费,称在短时间内可获得几十万、几百万不等的高额回报。该组织还以到人民大会堂开会为由收取统一服装费,以公证、转账手续费、保证金等理由收取费用。会员所交的费用由各省市负责人汇总后转款到童*侠的银行卡上,童*侠再把款项转到相应项目的“海外老人”助理的银行卡上,“海外老人”及其助理使用POS机套现后将资金隐匿。童*侠所发展的“民族大业”组织遍布全国十多个省市,共骗取他人财物合计9 500余万元,其中4 800余万元转入“海外老人”助理的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族资产解冻”的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童*侠利用虚假的任命身份等文件,以“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开展各种以小博大的收费活动,在被群众揭穿及公安机关介入后,又编造谎言继续实施欺骗行为,且系犯罪组织的领导者,纠集、支配其他组织成员。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童*侠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峰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黄*良等人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童*侠系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代理人,即受幕后组织操纵者黄*良等人的指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的管理人员。各级代理人对幕后组织操纵者言听计从,建微信群、拉人头,大肆发展下线,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沦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部分代理人甚至在识破幕后操纵者的骗局后,自行巧立名目,捏造各种虚假项目继续实施诈骗。代理人的存在,对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层层发展下线,呈裂变式传播,不断扩大涉案被害人规模起到巨大作用,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
八、朱*等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朱*出资组建榆林农惠现货交易平台,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陈*、姚*林加入,与代理商勾结,先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后通过指令操盘手,采用抛单卖出或用虚拟资金购进产品的手段,控制产品大盘行情向客户期望走势相反的方向发展,通过虚假的产品行情变化,达到使被诱骗加入平台交易的客户亏损的目的。朱*等人有时也刻意在客户小额投资后,促其盈利,以骗其投入大额资金,牟取大额客损。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朱*、艾*、陈*、姚*林通过上述以虚拟资金操控交易平台的手段,共骗取客户资金215余万元。按照事先与代理商约定的比例计算,朱*、艾*、陈*、姚*林从中获得诈骗资金约7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一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陈*、姚*林,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操纵农产品行情诱骗客户交易,从客损中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朱*纠集人员参与犯罪,发起、组织和统筹运作交易活动,艾*通过给操盘手下达指令控制平台虚拟行情走势,实施欺诈行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陈*、姚*林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先成立网上交易平台,利用业务员及代理商吸收客户,以提供虚假内幕交易信息为由,骗取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高价买入相关农产品后,再指令操盘手运作人为造成跌势,迫使客户低价卖出,以牟取大额客损。此种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特征,本案定罪准确。
九、邵*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底,被告人邵*雄受他人纠集,明知是通过电信诈骗活动收取的赃款,仍然从银行取出汇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之后,邵*雄发展张阳作为下线,向张阳提供了数套银行卡,承诺支付取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同时要求张阳继续发展多名下线参与取款。通过上述方式,邵*雄逐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上下线关系。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邵*雄参与作案38起,涉案金额48.44万元。2016年2月,邵*雄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邵*雄服判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邵*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且系多次诈骗,酌情对被告人邵*雄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邵*雄仅参与了转移诈骗赃款的过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且邵*雄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赃款等活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邵*雄明知赃款是诈骗犯罪所得,仍为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赃款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其以诈骗罪的共犯判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十、杨*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杨*巍伙同他人在海南省儋州市兰洋镇,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招嫖诈骗活动。杨*巍等人冒充可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女性,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其他同伙负责给被害人打电话并发送二维码诱骗被害人转账付款,诈骗所得款由杨*巍分得20%。通过以上方式,杨*巍共计骗取被害人12 696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杨*巍服判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巍在犯罪过程中负责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并分得诈骗所得款的20%,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且系诈骗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巍犯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微信招嫖类诈骗案件在多地发生。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案件,因案件受害人系招嫖被骗,发案后心存顾虑,多选择吃哑巴亏而不予报案,导致侦破和打击难度加大。此类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当地治安形势造成恶劣影响。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新型诈骗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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