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道交案件中需通过用人单位、物业公司、村(居)委会等出具证明的形式进行举证时,如何引导其提供形式上合法有效的证据?
为最大限度减少上述单位随意、不负责任出具未经核实证明材料现象的发生,提高人民法院道交案件证据审查的效率,上述证明材料除需具备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5条规定的形式要求外,还应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0条的规定同时出具保证书,具体可为“该证明应当事人要求出具供其在人民法院诉讼中举证所用,确保证明中的情况属实并愿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未附保证书的证明材料,一般不应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