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光亮律师网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路光亮律师擅长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网络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

IP属地:江苏

路光亮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5106318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当事人在道交案件中需通过用人单位、村委会等出具的证明进行举证时,如何引导其提供形式上合法有效的证据?

发布者:路光亮律师|时间:2019年09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305人看过举报


当事人在道交案件中需通过用人单位、物业公司、村(居)委会等出具证明的形式进行举证时,如何引导其提供形式上合法有效的证据?

为最大限度减少上述单位随意、不负责任出具未经核实证明材料现象的发生,提高人民法院道交案件证据审查的效率,上述证明材料除需具备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5条规定的形式要求外,还应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0条的规定同时出具保证书,具体可为“该证明应当事人要求出具供其在人民法院诉讼中举证所用,确保证明中的情况属实并愿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未附保证书的证明材料,一般不应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盐城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5106318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1482

  • 昨日访问量

    15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路光亮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