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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代理词 (二审)

发布者:路光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317人看过举报

代 理 词

本人依法受上诉人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吕祥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吕祥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这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的问题,作如下代理意见:

吕祥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根据上面规定来看,被上诉人于2008年7月进入天行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9月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时间间隔 2年2个月,已经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代理律师提交的指导意见文件故意置之不理,有意曲解法律,做出违法法律规定的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公正。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路光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 理 词

本人依法受上诉人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沈大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沈大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这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的问题,作如下代理意见:

沈大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根据上面规定来看,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进入天行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9月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时间间隔 2年 6个月,已经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代理律师提交的指导意见文件故意置之不理,有意曲解法律,做出违法法律规定的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公正。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路光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 理 词

本人依法受上诉人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陈桂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桂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这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的问题,作如下代理意见:

陈桂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根据上面规定来看,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进入天行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9月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时间间隔 2 年 6个月,已经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代理律师提交的指导意见文件故意置之不理,有意曲解法律,做出违法法律规定的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公正。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路光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 理 词

本人依法受上诉人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 孙林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林妹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这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的问题,作如下代理意见:

孙林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根据上面规定来看,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进入天行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9月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时间间隔 2年6个月,已经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代理律师提交的指导意见文件故意置之不理,有意曲解法律,做出违法法律规定的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公正。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路光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 理 词

本人依法受上诉人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 蔡国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国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这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的问题,作如下代理意见:

蔡国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根据上面规定来看,被上诉人于2004年9月进入天行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9月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时间间隔 6年,已经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代理律师提交的指导意见文件故意置之不理,有意曲解法律,做出违法法律规定的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公正。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路光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 理 词

本人依法受上诉人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黄友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友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这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的问题,作如下代理意见:

黄友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根据上面规定来看,被上诉人于2004年9月进入天行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9月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时间间隔 6年,已经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代理律师提交的指导意见文件故意置之不理,有意曲解法律,做出违法法律规定的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公正。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路光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 理 词

本人依法受上诉人盐城市天行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严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严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这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的问题,作如下代理意见:

严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根据上面规定来看,被上诉人于2004年2月进入天行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9月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时间间隔 6年7个月,已经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代理律师提交的指导意见文件故意置之不理,有意曲解法律,做出违法法律规定的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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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建议亭湖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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