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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波民事上诉状

2015-11-03

发布者:路光亮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15046人看过举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波,男,1968年10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6910313714,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无锡市崇安区益明苑14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标,男,1968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804174330,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盐城市亭湖区西环路(巴厘岛浴城北侧不锈钢门市)。

上诉人因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50000元货款作为保证金没有提供证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应该纠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作之初,约定上诉人50000元货款作为保证金在被上诉人处,当时双方虽然没有形成书面文字,但是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的录音足以证明上诉人50000元货款作为保证金在被上诉人处是确实存在的,而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东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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