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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 晓 锋 民 事 诉 状

发布者:路光亮|时间:2015年11月05日|266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民 事 诉 状

原告葛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xxxx,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大吉村一组15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xxxx,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大吉村二组3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盛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xxxx,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裕新村四组3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俩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3000元,并承担自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俩被告夫妻从2011年11月10日起到2012年8月16日止分别9次一共向原告借款303000元,到现在俩被告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民 事 诉 状

原告葛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xxxx,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大吉村一组15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xxxx,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大吉村二组3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盛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xxxx,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裕新村四组3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俩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3000元,并承担自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俩被告夫妻从2011年11月10日起到2012年8月16日止分别9次一共向原告借款303000元,到现在俩被告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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