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路光亮|时间:2015年11月05日|350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离婚协议书
男方:李万勇,80年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02198004194539,现住址:河畔之星4#楼一单元502室。
女方:王丽萍,79年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3197903311820,现住址:河畔之星4#楼一单元502室。
双方于2009年12月11日在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盐盐都结字010906674。现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李万勇与女方王丽萍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05年生育有一儿子,取名:李向宇,离婚后儿子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小孩李向宇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在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中分得的财产冲抵,不再另行支付现金。
2、关于小孩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随时可以探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河畔之星4#楼一单元502室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的贷款归男方承担,女方从房屋中分得的财产冲抵小孩李向宇的抚养费。房屋的产权在儿子李向宇年满18周岁后,父母双方无偿过户给小孩,房屋的产权归小孩李向宇一人独自所有。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
2、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全部归男方所有。
3、债权与债务:双方各自的债权与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离婚协议书
男方:李万勇,80年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02198004194539,现住址:河畔之星4#楼一单元502室。
女方:王丽萍,79年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3197903311820,现住址:河畔之星4#楼一单元502室。
双方于2009年12月11日在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盐盐都结字010906674。现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李万勇与女方王丽萍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05年生育有一儿子,取名:李向宇,离婚后儿子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小孩李向宇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在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中分得的财产冲抵,不再另行支付现金。
2、关于小孩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随时可以探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河畔之星4#楼一单元502室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的贷款归男方承担,女方从房屋中分得的财产冲抵小孩李向宇的抚养费。房屋的产权在儿子李向宇年满18周岁后,父母双方无偿过户给小孩,房屋的产权归小孩李向宇一人独自所有。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
2、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全部归男方所有。
3、债权与债务:双方各自的债权与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