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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娄新延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刘X、新乡市XX公司、新乡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李XX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李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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