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方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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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婚房的法律效力

作者:牛方兴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3次举报
2019-03-28


某与刘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购买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产证等相关权属证书。2018年夫妻感情破裂,但就房屋分割事宜未达成一致,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某认为房屋虽为婚后购买,但该房屋系顶名购买,实际所有人为某父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某认为该房屋为婚后共同购买,且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审理查明的房款支付情况,涉案房产总价款为170万元,虽首付款51万元为某父母进行出资,但剩余119万元以某、刘某的名义进行贷款,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并且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某、刘某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房产作为夫妻财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所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当事人结婚后,为“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赠与为例外。”所以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除非当事人曾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外,大多数要首先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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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方兴律师,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东方大律师》嘉宾主持;《上海大律师网》律师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1310120********9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