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万里|时间:2020年06月28日|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泗民初字第0646号 原告D,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工作于泗阳县XX(爱园镇人民政府), 被告A,工作于泗阳县XX视台, 委托代理人A,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系A哥哥, 原告A诉被告B、C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E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2年2月27日,案外人A、B向原告借款380000元,被告A等四人担保,借款后久拖不还,原告诉至泗阳法院,(2013)泗王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等四人偿还原告B担保款38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A等四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A所属的位于泗阳县万佳科技新城XXXXX室房产,该房产有被告A的份额,现请求法院将被告A在上述房产二分之一份额析出,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A辩称,原告请求对本案析产不具备条件,因该处房产是两被告唯一的住所,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符合执行的基本条件,所以不能析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辩称,同A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案外人A、B向原告借款380000元,被告A等四人担保,后因原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泗王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等四担保人偿还原告B担保款38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A等四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查封两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泗阳县XXXXX室房屋一套,现原告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共同所有的上述财产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另查A,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3)泗王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3)泗法执字第84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A对于原告B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的份额提起析产诉讼并无不当,本院照准,对于本案诉争的房产系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并未对该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各自财产的份额,根据房产的来源及实际情况,原告主张的两被告各自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位于泗阳县XXXXX室房屋一套为被告A、B共有,两被告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7000元,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B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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