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琳律师

  • 执业资质:1230120**********

  • 执业机构:黑龙江宗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地产抵押未登记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范晓琳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450人看过

案情:

黄先生向陈女士借款15万,黄先生的朋友梁先生以其房屋做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债务到期,黄先生没有还款,陈女士找到梁先生要求还钱,梁先生认为借款人是黄先生,与己无关。无奈,陈女士将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归还借款,梁先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

借款已实际履行,梁先生将自己房屋抵押给陈女士,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判决黄先生在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陈女士借款15万元,柴先生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而《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是因为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他们三方借款期间的各项活动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因此,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42条规定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