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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权纠纷——男方处于被监禁状态下的办理

发布者:卓超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陈某与吴某于20031月在宁波工作时认识,在短暂的交往后,于20035月同居,并于200410月生育女儿小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致使感情破裂,在女儿小吴出生7个月后,双方就分居了。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儿也一直由陈某独自抚养长大。因小吴需转校至学区房所在的学校就读,需要转移户籍,但根据政策规定,需要父母双方到场办理户籍变更,或者由法院判决的抚养权归属方来办理变更手续。因吴某当时已处于监禁状态,陈某别无他法,前来寻求律师的帮助。


办案经过】陈某到律所寻求卓律师的帮助,卓律师在了解了陈某的情况以及诉求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做了充足的诉前证据整备后,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吴某处于被监禁的状态,卓律师在民事立案后,先与民庭的主审法官进行案件沟通、推进案件,后又与该院刑庭法官沟通、与被监禁的看守所沟通,确认可以提审,再将该情况告知民庭主审法官,在四方沟通确认后,确定在看守所的开庭时间,后至看守所进行本案的庭审活动。


办案结果】在卓律师与法官的劝导下,吴某同意将女儿小吴的抚养权归陈某,本案最终调解结案。陈某对此万分感激卓律师的付出,卓律师对案件的不断推进,使陈某能在极短的时间能获得小吴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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