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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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XX公司与扬州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忠市XX公司与扬州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江小民初字第0163号 原告吴忠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市XX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公司)与被告扬州XX公司(以下简称旺源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昊泰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旺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昊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泰公司撤回对被告旺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5元,由原告昊泰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B
李伟律师,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扬州市律协副秘书长、扬州市政协委员、江都区政协常委、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扬州
  • 执业单位: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0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