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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者:库帅召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962人看过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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