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据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据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下文仅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进行分析。
构成侵占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合法持有,二是非法侵占。
一合法持有: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你对他人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如不具有这种主体身份特征,则缺乏构成侵占罪的基本条件。典型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产生于保管合同之中,此外,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使用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众多的合同关系均可能存在代为保管关系。
二、非法侵占
正确认定据不退还的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如果当保管物的委托人向行为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并且举有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其合法所有时,行为人无视证据,公然加以明确拒绝的,即应认定为据不退还或者据不交出的为;二是如果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时,虽承认了其主张并答应交还,但在其后又擅自处理了该财物,致使无法实际交还的,也应认定为属于拒不退还或者据不交出的行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