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个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多次将在湖南省桂东县陈某处、萍乡市周某等人处收购的香烟贩卖给夏某、赖某、邓某等人从中牟利,非法经营的软金圣、新庐山等品牌香烟价值在137476元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认为,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贩卖价值12594元卷烟给陈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根据两高解释,应以售出的价格认定被告人经营卷烟的价值;3、被告人获利很少,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