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艺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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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D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艺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土地纠纷 |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D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504民初23号 原告林庶X,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X、第三人D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欲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969.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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