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漳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A,女,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XX公司,
住所地漳州市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A,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漳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原告A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漳州XX公司已自行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A向本院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吴素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帆
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