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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艺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甲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603民初1423号
原告:A,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甲,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A与被告B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于每周六上午十点至被告处接女儿B,周日下午五点送回被告处;2、原告于每年寒假正式放假的第二天接A至原告处与原告共同生活15天,暑假共同生活20天;3、原告可以每两年中秋节接A乙一次至原告处与原告共同生活,以国家法定节假日为期限;4、原告可以每年国庆节接A至原告处共同生活3天,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8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1日生育婚生女邱某乙,因双方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A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A可探望婚生女4次,每周可以与婚生女共同生活3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20天,男方有协助义务,但双方离婚后,原告探望婚生女时,被告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原告探望权无法充分实现,
被告A辩称,其并未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每周六或周日经协商,原告可在漳州市XX探望孩子,每年寒假,原告可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周,但应尽量避开春节期间,每年暑假,原告可与孩子共同生活两周,其同意原告所主张的中秋节及国庆节的探望方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7月1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字号为L350102-2012-XX,原、被告A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A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4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3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20天,男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原告A现在福建省福州市工作生活,婚生女邱某乙现随被告邱某甲在漳州市龙文区学习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A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为证,被告A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为原则,关于原告A提出的中秋节及国庆节的探望方式,被告A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A提出的每周末及寒、暑假的探望方式,考虑到原告A与婚生女邱某乙日常生活分处两地,为了让孩子能有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及习惯,同时兼顾母女感情的培养交流,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被告原约定的探望方式进行酌情调整较为适宜,原告A可于孩子上学期间每月第一周周六上午十时后从被告B处接出邱某乙探望,于周日下午十七时前送回被告处;每月第二、三、四周周六上午十时后可从被告A甲处接出A乙探望,于当日下午十七时前送回被告处;寒假期间可与A乙共同生活七天,暑假期间可与A乙共同生活二十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可于婚生女B上学期间每月第一周周六上午十时后至被告邱某甲处接出B探望,于周日下午十七时将A送回被告邱某甲处,每月第二、三、四周周六上午十时后可至被告A甲处接出A乙探望,于当日下午十七时将A送回被告邱某甲处;
二、在婚生女A的寒假期间,原告A可于放假次日至被告B甲处接出B乙共同生活七天,期满当日下午十七时将邱某乙送回被告邱某甲处;
三、在婚生女邱某乙的暑假期间,原告A可于放假次日至被告B甲处接出B乙共同生活二十天,期满当日下午十七时将A送回被告邱某甲处;
四、每两年中秋节,原告A可至被告B甲处接出婚生女B乙共同生活一次,以国家法定节假日为期限;
五、原告A可于每年国庆节期间至被告邱某甲处接出婚生女邱某乙共同生活三天;
六、上述履行期限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B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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