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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名下房产能否排除执行?

发布者:李永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519人看过


最高院: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icon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知执行。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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