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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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问题研究

发布者:张宇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9日|分类:离婚 |780人看过

抚养费问题

离婚案件一般要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以下就子女抚养费,即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简要论述。

一、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将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做了规定,即支付到子女成年及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按照司法解释应当按照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法律规定系原则上规定,只是一种参考标准,还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根据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支付能力。第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第三.当地的生活水平。

二、特殊情形下,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支付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三、以下情况,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可请求减免抚养费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四、抚养费给付的期限及方式。

1)原则上抚养费给付时间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这时候孩子可以独立生活了,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不予支付抚养费。

3对于已经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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