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420**********

  • 执业机构: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管辖异议申请书

发布者:张宇星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650人看过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初字第*号),现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即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1. 贵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原被告双方在购销合同(详见附件)中第十一条中约定:向双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且所谓的当地又为何地呢?故,约定不明确且不符合法院管辖确定性原则,依据协议管辖条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最高院民诉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中,对“给付货币一方”的理解,明确了此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故,供方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2. 被告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高院民诉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中,对履行地明确表述为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或者实际履行地。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交货。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对管辖已有预期,即本案双方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其实际履行地亦被告住所地。

    综上,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已明确合同履行地的识别(确定)规则。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且已实际履行的,该履行地法院即有管辖权。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约定(亦实际)的履行地系同一的。故,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区人民法院。

       此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