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初字第*号),现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即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原被告双方在购销合同(详见附件)中第十一条中约定:向双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且所谓的当地又为何地呢?故,约定不明确且不符合法院管辖确定性原则,依据协议管辖条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最高院民诉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中,对“给付货币一方”的理解,明确了此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故,供方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高院民诉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中,对履行地明确表述为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或者实际履行地。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交货。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对管辖已有预期,即本案双方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其实际履行地亦被告住所地。
综上,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已明确合同履行地的识别(确定)规则。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且已实际履行的,该履行地法院即有管辖权。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约定(亦实际)的履行地系同一的。故,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区人民法院。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