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禄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新禄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毒品犯罪 |3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尔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杨锡锋、张新禄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张XX前往广东省陆某市,购买两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运送回本市后进行贩卖。2016年12月2日20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XX位于本市香洲区葵竹苑8栋2单元303房住处抓获张XX,并在该房间冰箱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六袋,净重分别为999.05克(经鉴定,毒品含量为74.8g/100g)、18.72克、19.40克、12.28克、50.05克、49.70克;在主卧室单肩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三袋,净重分别是7.54克、20.14克、19.66克;在主卧室的钱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一袋,净重是0.06克;在主卧室衣柜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一袋,净重是0.9克;在书房香烟盒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五袋,净重共4.34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