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良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19**********

  • 执业机构: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房产纠纷公安国安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咨询

发布者:金建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02人看过

问:金律师,你好。我有一套商品房,和对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也约定了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的时间。但是约定时间到了,对方因为贷款没有办好,导致了无法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但是一个月后,他们在另外一家银行办出了贷款,又催我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现在我不想把该房屋卖给对方了,到底是他们违约,还是我违约?

答:如果确实按照你说的,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办理过户的时间,对方因为贷款没有办理成功而没有去办,那么违约的是对方,第二次的贷款因为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时间,属于无效。你应发一封告知书给对方。通知对方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对方不同意,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咨询反馈:该案因协商被成,网友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违约在前,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对方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