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叶律师
邹叶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苏州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补偿金的解释

作者:邹叶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3次举报


一、劳动补偿金n+1是什么意思

  n+1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n)、结合劳动者的薪资水平来核算离职补偿的一种计算方式。n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1就是指 无过失性辞退中规定的1个月工资。具体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1、每满一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

  2、不满半年的,算半个月;

  3、半年以上的,算1个月。


 二、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长是多少

  经济补偿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二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本人工资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劳动补偿金


  在《劳动法》中,只对下列几种情况作出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规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劳动法》没有作出发给经济补偿的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辞职是要情况的,在有些情况下是由补偿金的,有些情况下是没有的,劳动者要分清这些情况,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咨询


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秉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