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证人资格

发布者:张敬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353人看过

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保证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保证人的资格即保证人的条件,是指民事主体成为保证人所应当具备的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民事主体要想成为保证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人的责任在于保证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然保证人不一定必然承担保证责任,但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依照约定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不具有足够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