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必须递交以下几种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
1、一方重婚的证据;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3、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方面的证据;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一般来说,当事人只有证明自己的配偶有以上四种过错行为,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证据形式如下:
1、配偶的自认,例如保证书、忏悔书等。
2、录音录像,对于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因为录音录像具有直观性,证明是很有说服力的。但记录要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样才能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
3、证人证言,可以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庭作证,证明同居事实。
4、其他证据,比如说配偶与他人同居,自己可以搜集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电话费的单据,或者搜集双方租赁房屋的合同。
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就必须围绕着以后上四种过错行为来举证,做到有的放矢,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