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则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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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发布者:成则英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276人看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号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根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于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每日的赔偿标准为258.89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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