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则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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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贩卖毒品案

发布者:成则英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6日|分类:毒品犯罪 |572人看过


基本案情:杨某涉嫌指使他人坐飞机从外地带毒品,并帮助他人订阅机票和宾馆,并承诺事后给费用。在他人用人体携带毒品乘飞机的过程中被公安局当场抓获,并依法缴获毒品373克。

公诉意见:被告人杨某等人无视国法,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主要证据:

1.被告人杨某供述

2.同案犯供述

3.证人证言

4.手机通话清单

5.扣押物品清单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质证和辩护意见:

 首先,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量刑的。同种类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是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一对一的言词证据,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次,被告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双方频繁的通话内容,可能是为了这批毒品,也有可能与这批毒品根本就没有关系。

再次,本案的待证事实与涉嫌的毒品犯罪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孤证不能定罪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判决结果: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判决无罪。

辩论要点:一对一的言词证据,绝对不能定罪量刑!行为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导致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所指控犯罪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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