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则英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环境污染经济犯罪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损害赔偿条件和考虑因素

发布者:成则英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506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是主观上有过错。

二、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有过错一方的行为致使配偶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四、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我们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

五、导致离婚结果的发生。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赔偿数额应该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

3、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4、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